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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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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优秀的中青年专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重视学术带头人与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努力创造条件,使优秀人才尤其是中青年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精神,加强卫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卫生行业开展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条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授予在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和杰出成就的中青年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当选名额不超过80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予。
    第二章 选拔范围
    第三条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整个卫生行业进行。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在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等领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选拔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含55岁)以下。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研究员、教授、主任医师或同等职称,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国家级奖励项目,并为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两名主要完成者,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奖等级略低者,需多次获奖。
    (二) 近几年在医药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国内外公认,在国外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三) 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开发中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 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或在妇幼保健领域成绩突出成绩突出并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者。
    (五) 在卫生事业管理工作中,能根据国家卫生改革政策,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六)在教学方法、教材编写、高级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者;获得国家教育部教学成果奖者;获奖等级略低但多次获奖者;教书育人模范。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按单位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选和卫生部评审三个阶段进行。各省每届推荐候选人控制名额数由卫生部确定。
    第八条 各单位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材料,特别是对候选人成就、贡献的介绍和评价,必须依据充分,如实评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候选人的初选工作;省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中医类别候选人的初选工作;部属单位直接向卫生部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初选,将符合标准条件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报卫生部。
    第十条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候选人需填写由卫生部印制的《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材料(包括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等,每人不超过10篇),以上材料由初选部门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 卫生部组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通过审议候选人材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知名专家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利用健康报、网络等媒体手段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两周,进一步听取意见。公示合格者报部领导审批后当选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第十三条 当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者由卫生部统一颁发《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及奖牌。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培养和管理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作为本部门、本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本地区形成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业务经费支持的力度,根据他们的实际要求,定向投入,重点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并提供经费支持。打破论资排辈观念,积极支持他们出国研修,为他们及时掌握现代医学科技和管理信息创造条件,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对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优秀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保持与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密切联系,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卫生部定期组织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服务活动,加强相互的协作与交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 凡丧失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所必须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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